第六条

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下列继续教育的权利:

(一)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或者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

(二)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当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