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六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下列继续教育的权利:(一)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或者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二)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三)当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