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