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二条已废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遵守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