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在防震减灾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地震测报准确,信息传递及时,对减轻地震灾害有突出贡献的;(二)保护地震监测设施或观测环境成绩突出的;(三)保护或抢救生命、财产有突出贡献的;(四)震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震后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情扩大有突出贡献的;(五)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成效显著的;(六)取得重大防震减灾科技成果的;(七)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