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