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已修改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