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三条已修改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价格折算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经营者举办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在举办十日前,到举办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