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多人走访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由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