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二)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