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