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