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到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受理机关应当做好记录。多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