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如实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