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已修改供水企业或者被委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停止供水或者拒绝供水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