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条件采取节水措施而未能采取或者使用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处以所消费水量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