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水费第六十七条已修改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机构不按规定收取水费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其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供水企业或者被委托机构不得因此停止供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