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水费第六十一条已修改供水企业经营城市供水应当按市政府公布的水价标准收取水费,并按用户的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性质和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供水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