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已废止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科学地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