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已废止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城市的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