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