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权属、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城市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