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城市的单位应当依照城市绿化规划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绿化规划种植绿化隔离带和行道树。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