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运输、经营和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用具生产、经营、维修以及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