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章 供水水源第九条有效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污水或者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二)使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三)倾倒或者存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有害废弃物;(四)人工养殖或者放养家禽、家畜;(五)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六)破坏护岸林和水源保护植被;(七)爆破、开山采石、烧制石灰;(八)危害水质和影响水量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