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水或者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

(二)使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

(三)倾倒或者存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有害废弃物;

(四)人工养殖或者放养家禽、家畜;

(五)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

(六)破坏护岸林和水源保护植被;

(七)爆破、开山采石、烧制石灰;

(八)危害水质和影响水量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