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章 供水水源第十条有效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污染城市供水水源的工程。严重污染水源的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或者搬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