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列入成本,用于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提高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