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水务、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市自来水公司是负责自来水生产、供应和管理城市供水设施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