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各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水务、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市自来水公司是负责自来水生产、供应和管理城市供水设施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