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章 供水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外围三米内不得有污水管道,四米内不得有化粪池,十米内不得有渗水厕所、污水渗水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