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安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其设施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水质要定期化验;对造成水质污染、危害公共供水管网均衡水压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