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章 供水经营第三十条有效安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其设施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水质要定期化验;对造成水质污染、危害公共供水管网均衡水压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