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防盗窃、防水毁、防雷击、防烧毁和防锈蚀的管护工作的指导,输水管(渠)道(系)实行由受益地区分级分段管护的原则。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保护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