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发生严重旱涝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集农村机电提灌机械投入抗旱排涝活动。抗旱排涝结束后,人民政府应督促有关用水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提水费。给农村机电提灌机械所有者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