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开展供水经营的农村机电提灌站,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保证灌溉用水、兼顾企业和其他需要用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