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已建或已批准规划建设管线范围内建设高等级公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先征得管线单位同意,签订改建管线工程的有关协议,并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