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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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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深圳港引航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引航收费标准收取引航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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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