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六章 港口引航第五十条已废止港口设施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照港口设计规范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引航要求,提供安全靠离、移泊条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