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港口保护第四十条已废止在港区和规划港区以外进行工程建设或其他开发项目,可能影响港区、规划港区功能或改变通航水域、锚地的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条件,或危及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港口主管部门和水上安全监督部门的同意,并申报相应的预防方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或开发。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