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水域填筑新生土地的,应当符合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由市港口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境保护和水上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