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工前不申请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开工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