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水利、林业、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