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基本农田原状,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