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划定的基本农田未达到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的;

(二)因保护不力造成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数量减少的或者质量下降的;

(三)未按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完成任务的;

(四)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设立除农业园区以外的各类开发区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