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基本农田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土地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不得减免、侵占、挪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