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农田地力调查、质量评价、分等定级的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地力进行地力调查、质量评价、分等定级,建立档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