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基本农田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田防护林等基础设施建设,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引导和鼓励农业生产者逐年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提倡施用有机肥料,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防止耕地污染、沙化、盐渍化、荒漠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