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基本农田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三)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五)向基本农田排放污染物;(六)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