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基本农田保护第十三条有效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侵占、挪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