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经营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国有水利工程的产权、经营权可以进行拍卖、租赁、承包或股份制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利工程的产权、经营权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决定后,可以进行拍卖、租赁、承包或股份制改造。水利工程产权、经营权进行拍卖、租赁、承包或股份制改造,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