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国有水利工程的产权、经营权可以进行拍卖、租赁、承包或股份制改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利工程的产权、经营权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决定后,可以进行拍卖、租赁、承包或股份制改造。

水利工程产权、经营权进行拍卖、租赁、承包或股份制改造,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