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确定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者。非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者或经营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并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