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确定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者。

非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者或经营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并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