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经纪人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时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经纪人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