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经纪人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时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经纪人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