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从事国家禁止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经纪活动;(二)采取欺诈、胁迫、收受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三)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四)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